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有关产品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104号公告)进行以下调整,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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